怎麼才能和女方離婚

怎麼才能和女方離婚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爲,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說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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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怎樣才能多拿財產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如果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則有權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



    以及一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



    變賣財產:私自那財產變賣只是改變財產形態。但是如果把變賣房子的錢存起來,或者已經花了,最終未必會少分。如果變賣房產後,房產漲價了,可以要求賠償相應的損失。



    有上訴情形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這並不影響財產多分或者少分。



    總之我國《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時財產分割原則有多個,但基本原則是: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不論女方是否有“過錯”),沒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就按這個基本原則分割財產。



    也就是說,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可以協商解決。但是,一般情況下會遵循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



    照顧無過錯方,雙方其他因素大致相仿的情形下,可對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或女方適當多分。



    在我國在辦理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在辦理離婚時,應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這類相關的婚姻財產在辦理時,應積極地按照我國的法律進行辦理。相關的女方還應積極的提供相關的證據,可以多分一些相關的婚姻財產。進行相關的證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