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交通事故處理

旅遊交通事故處理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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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交通事故糾紛如何劃分責任


旅遊交通事故主要分爲旅遊車輛單方事故、多方事故以及遊客與第三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這三種情形。發生單方交通事故,旅遊者既可向車輛經營者主張侵權賠償,也可選擇先向旅行社主張合同責任。若旅遊者向旅行社主張違約責任,旅行社賠償後可以依據與旅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簽訂的道路運輸合同,向旅遊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進行追償。根據《旅遊法》第71條第2款的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遊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輔助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要求組團社承擔賠償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應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旅遊車輛發生多方事故。一種是旅遊車無責,一種是旅遊車有責。遊客與第三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責任劃分進行。如果遊客沒有責任,由車方賠償。旅遊者在交通事故中存在相應責任,由車方的交強險在保險限額範圍內全賠,剩餘部分按交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需注意的是遊客承擔交通事故全責的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即便旅遊者在交通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車方無責,機動車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