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

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

爲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爲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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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什麼




    派出所傳喚的規定時間是: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複雜,違法行爲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48小時,並應當有盤問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