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怎麼籤協議

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怎麼籤協議

公司發展的好壞,與公司經營狀況是密切相關的,因爲科學的管理能促進公司快速的發展,增強公司的競爭力,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市場環境下生存下去,反之則可能被市場淘汰。經營管理是相互滲透的,我們也經常把經營管理放在一起講,實際情況也是經營中的科學決策過程便是管理的滲透,而管理中的經營意識可以講是情商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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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和實際股東誰承擔債務

是由名義股東承擔,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就要看約定的情況來進行協商。

名義股東,顧名思義就是她名義上是股東,但是沒有承擔股東的責任,也沒有履行股東的義務。股東對一個公司的責任是要對於自己相應的份額進行財產的出資和繳納,也就是說在公司的運營過程當中,股東是要注入自己的財產的,如果沒有注入,並且對於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問題,沒有承擔一點點責任的話,這個人就叫做名義上的股東,而不是實際上的股東。

名義上的股東,不是股東的一般形式,所以它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股東一般情況下,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以及名義股東這種特殊的情況下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

對於公司的債務規定已經債務承擔作出了明確的劃分,公司整個是企業法人,這個企業法人要對於公司的全部債務承擔無限的連帶責任,但是股東作爲自然人,僅僅是企業這個法人的參與者和投資者,而已是沒有必要。

對於整個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只需要按照自己的股份份額爲限承擔有限的相應的責任就可以了。所以我們不難看出《公司法》的規定當中,對於股東的要求是比較寬鬆的,沒有必要對於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這種情況是一般情況,那麼對於特殊情況也有這相應的特殊規定。對於名義股東在《公司法》當中有着特殊的規定,這種情況叫做虛假出資。

在《公司法》中,對於股東的出資以及出資方式有着明確的規定,如果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把貨幣存入銀行的帳戶當中,如果不是以貨幣出資的話,要辦理相應的財產轉移手續。

只有這兩種情況分別滿足的時候,纔可以認定爲股東已經實際上對於公司出資了,所以名義股東是沒有進行這兩個步驟的。對於公司的出資情況是虛假的,而在這種虛假的情況下,符合《公司法》第30條的規定,這種情況下,名義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以及其他問題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那麼關於這個問題的回答就非常明確了。在一般情況下,普通的股東是沒有必要對於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但是由於名義股東他的特殊性,進行了虛假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