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

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作爲國家工作人員,應當恪盡職守,認真經營,使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作爲國有公司、企業的進階管理人員,負有對自己所在的公司、企業的忠誠義務,應當代表其所在的國有公司、企業的利益。如果這些人員自己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在公司、企業同類業務,不僅不能搞好其所在公司、企業的工作,更爲重要的是由於其所擔任的重要職務,必然會損害其所在公司、企業的利益,使其所在的公司、企業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爲此,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這一規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具有以下特徵:

1.構成本罪的人員只限於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是指行爲人利用自己在國有公司、企業任董事、經理,掌管材料、物資、市場、計劃、銷售等便利條件,自己另行設立公司、企業,或以親友的名義設立公司、企業,實際上是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自己直接經營,或者在他人經辦的公司。企業中入股進行經營與其所任職的國有公司、企業同類的業務。由於行爲人自己所經營的業務與他在國有公司、企業所經營的業務在產、供、銷、市場、物資、資訊等方面有密切聯繫,有可能使其利用其所任職國有公司、企業的人力、資金、物資、資訊資源、客戶渠道或者爲自己經營的公司、企業謀取利益,從而與自己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形成不正當競爭,損害國家利益。

3.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的非法經營行爲,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數額巨大”,是指透過上述手段,獲取了大量非法收入,國有公司、企業由此遭受重大損失。具體達到多大數額屬於數額巨大,應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加以明確。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國有公司、企業董事、經理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關於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如何認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