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女孩撫養權歸誰

離婚女孩撫養權歸誰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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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孩撫養權歸誰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從你說的情形看,法院把孩子判給誰撫養就是要看由誰撫養對孩子的更有利了。所以,要想爭取到扶養權,就必須向法院證明兩個方面的情況——
一方面,要向法院證明孩子歸自己撫養對孩子有什麼好處;
另一方面,要以證據證明,對方有哪些對孩子會造成不利的因素,如酗酒、賭博、打罵虐待、或是有精神疾病或傳染性疾病等。
應該說,後一方面比前一方面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