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強制措施

民訴強制措施
民訴強制措施的內容及具體的實施過程有哪些?
你好!民訴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的人所採取的強制手段。採取民事訴訟強制措施,必須具備一定的條 件,必須是已發生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必須是在訴訟中發生 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必須是故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民事訴訟強制措施的種類有: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和責令履行義務等六種。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 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也可缺席判 決。原告拒不到庭的可按撤訴處理。對鬨鬧、衝擊法庭或擾亂法庭秩序的,法院可以分別情形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 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訴訟參與人有僞造和毀滅證據、暴力 威脅作僞證、侮辱、徘鎊、毆打、誣陷司法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等行爲,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拒絕協助 法院調查或執行,法院可以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並可向監察機關或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 建議。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法院院長批准。拘傳應簽發拘傳證,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