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破產單位還是清算

起訴破產單位還是清算
起訴破產清算之後債務怎麼處理

根據法律規定,公司終止後應按照《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規定,進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對外一切民事行爲,包括起訴、應訴都以清算組的名義進行,由清算組催收債權,這樣利於實現怠於清算的企業及其股東與其他債權人、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平衡。


公司終止後,該公司的股東有義務組織成立清算組織。清算組織依法清理企業財產,可以對外起訴主張債權並直接受償,可以應訴並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


公司終止而沒有成立清算組織的,該公司不再享有民事訴訟地位,不能以原公司名義起訴應訴。該公司的股東不能直接作爲原告起訴主張公司的的債權。但股東可以作爲應訴被告,承擔組織成立清算組,以清理所得的財產償還債務的責任,這一判決的效力及於清算組織。在執行階段,股東仍怠於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裁定由債權人組織清算,清算費用由股東承擔。


實踐中,有的公司在起訴、應訴時處於正常營業狀態,而在訴訟開始之後發生公司被終止的情況,作爲公司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爭取主動,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可以將訴訟主體由終止公司變更爲清算組織。因爲清算組管理的是原公司的的財產,行使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都來源於公司,對原公司具有完整的繼承性,可以延續原公司的行爲,但不能否定原公司已作出的意思表示,所以無論在訴訟的一審、二審、重審或執行階段,都可以將清算組變更爲新的訴訟主體。


公司在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公司破產之後,一般會啓動破產財產清算程序保護費公司成員的財產權益,此時相關債權人是否能使得自己的財產不受侵害,關鍵在於公司的財產是否能清償債務,若是財產不足,那麼在公司清算時財產的分配順序靠後的民事主體的財產就可能不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