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哪些

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哪些
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規定有哪些
一、婚約財產糾紛的管轄法院
因婚約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訴訟主體的確定
確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訴訟主體,不僅要考慮婚約問題,更重要的是要考慮財產權屬問題。因爲訂婚的男女雙方一般在經濟上不獨立,經濟基礎較差,男方所給付的財產主要來自家庭共有財產,而收受方除個人使用的物品外也並非完全由訂婚女主個人支配。因此,因婚約引起的財產糾紛不僅涉及訂立婚約雙方的個人利益,同時也涉及雙方父母的合法權益。在婚約財產糾紛訴訟中,當事人所享有的是返還不當得利的請求權,只有對獲得財產利益的人才擁有請求的權利。因此,除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所送財物全部來自個人財產外,應將訂立婚約的男女雙方及其父或母列爲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三、婚約財產糾紛所涉及的標的物及法律關係
  婚約作爲一種民間的習慣與風俗,在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我國的《民法典》對婚約這一社會普遍現象採取迴避的態度,導致對婚約的問題爭議不休。在此基礎上總結了處理婚約財產問題所遇到的主要問題,對此分別一一進行闡述。
  第
一、婚約財產糾紛涉及的標的物
  婚約財產糾紛涉及的標的物在現實生活中一般稱爲彩禮,是指基於婚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經中間人(媒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此時許多案件面臨的首要問題便是彩禮的範圍應當如何確定。然而不同的地區,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觀點。我們認爲,彩禮僅指基於婚約關係,按照當地風俗習慣所給付對方的數額較大的財物。包括現金,也包括貴重實物。比如相當多的地方要求“三金。
第二、返還婚約財產所依據的法律關係
 這是很多法律工作者所困惑的問題,它也關係到我們提起訴訟所涉及的訴訟請求,故應當進行明確。目前,我國的法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地把給付彩禮這一行爲歸納爲特殊的贈與行爲。
四、關於返還的標準和數額
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在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下,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使得我國對婚約問題的處理有法可依。
五、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問題。適用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給付方應及時履行自己的權利,向對方主張要求反還,對方拒不返還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
(2)如果雙方登記結婚的,自其解除婚姻關係之日起,給付方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