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法院,有沒有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法院,有沒有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法院,有沒有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管轄法院: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故發生地與被告住所地雖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當事人選擇管轄權對賠償金額沒有區別,但行使法院管轄的選擇有利於當事人方便訴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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