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交強險有哪些保險

免稅交強險有哪些保險
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有哪些?
(一)賠償數額與項目:2008年2月1日之後,我國交強險的保險範圍擴大了,死亡傷殘賠償金由以前的6萬元提高到11萬元,醫療費由8千元提高到1萬元,財產損失還是2千元。需要強調說明的是:“死亡傷殘賠償金”在這裏是一個從寬解釋的概念,不僅僅是民法上的“死亡傷殘賠償金”,它包括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支出的處理交通事故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例如喪葬費、殘疾具費、護理費、誤工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詳見《保險法》第51條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8條第2款)。但是不包括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根據《保險法》第51之規定,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應在商業險裏賠償,也是毫無疑問的。醫療費包括住院伙食補助、營養費、整容費等。在這裏需要說明的是,我以前遇到過多次,保險公司及其代理律師均稱“保險賠償沒有精神損失”。說明他們不懂,希望咱們周口的律師以後不要再說這種外行話了!(二)賠償對象:交強險並不是對任何人遭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都賠償,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之規定,僅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賠償。實際上,交強險就是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這裏的“本車人員”是指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乘坐人員、被保險人和駕駛人。不包括裝卸人員、維修人員及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被保險人和駕駛人的親屬。(三)責任劃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規定,交強險是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的。既不考慮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機動車承擔何種責任,也不考慮受害人承擔何種責任。但是,機動車無責任的,死亡傷殘賠償金限額是11000元,醫療費賠償限額是1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100元。交強險不考慮事故責任劃分,但是不代表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也不考慮責任劃分。受害人應獲得賠償的數額是按責任劃分才計算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