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代理詞二次起訴

離婚案件代理詞二次起訴
二次起訴離婚案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法院應會判離,否則不會判離。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定情形的,屬於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第32條規定的情形有:重婚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被宣告失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