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和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原則和刑罰的折抵原則,即第七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爲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及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違法行爲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