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能否被繼子女繼承

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能否被繼子女繼承
繼父母和生父母的遺產能否被繼子女繼承
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這說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養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但是這種情況下,養子女並不是作爲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來等額分配,而是根據《民法典》的特殊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並互相成爲第一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由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擬製血親,繼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並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繼子女即使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也並不喪失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