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破產申請後應該怎麼解決

駁回破產申請後應該怎麼解決
駁回破產申請後應該怎麼解決
破產受理後駁回分爲以下兩種情況:
1、裁定不受理破產申請:根據《破產法》第12條的規定,不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並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申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申請人因相關證據不足被裁定不受理的,可以在補足證據後重新提出破產申請。
2、受理後駁回破產申請:根據《破產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在受理破產申請後,裁定破產宣告前,人民法院發現債務人不具備破產法第2條或者(債權人申請時)第7條第2款規定的破產原因時,可以駁回該申請,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