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依據

壞賬依據
壞賬準備證明應該如何進行,壞賬準備的計提依據是什麼
1.《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進行全面檢查,預計各項應收款項可能發生的壞賬,對於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應當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損失的核算在備抵法下,可以按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賒銷金額百分比法等方法計提壞賬準備。 2.《企業會計制度》列舉了三種情況可以全額提取。即: ①債務單位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 ②因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等導致債務單位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還債務的; ③逾期三年以上,尚未收回的應收款項。 3.《企業會計制度》又規定,下列各種情況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①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②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③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④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