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戲劇性公開表演權

非戲劇性公開表演權
股權轉讓隱瞞非貨幣性收入

採用股權轉讓收到的貨幣資金計入合同,其他非貨幣性補償收入未申報納稅。趙某2005年成立一家房地產公司,註冊資本500萬,其夫妻二人持有100%股份,2006年購買一塊土地,因短缺資金一直未開發。2007年某外資房地產公司有意圖購買或聯合開發,趙某經諮詢相關部門,認爲透過股權轉讓可獲得最大收益,隨透過股權轉讓的形式將其持有的80%股份作價400萬元轉讓給該外資房地產公司,趙某未申報任何稅款。經稅務稽查人員檢查,該外資房地產公司賬上的“股權投資”科目確實只支付了400萬元,再無支付其他任何貨幣資金。稅務稽查人員透過樓盤圖、售房臺賬、以及實地調查,發現該外資房地產公司實際上將其開發的一棟價值400萬元的樓房送於趙某,作爲趙某股權轉讓的補償,僅此一項趙某少繳稅款80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