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應當訂立而未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下列三種情形,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裏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來沒有實行過勞動合同制,第一次實行,比如一些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改制轉成企業,我們知道,事業單位以前是不籤勞動合同的,轉成企業後就要與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此即爲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另一種情況是國有企業改制後,員工要與原來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領取經濟補償金,然後再與改制以後的企業重新籤合同。領取經濟補償金,然後再與改制後的企業重新籤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再續訂合同的,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