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過程中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綁架過程中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綁架過程中過失傷人

刑法修正案(九)》之後,對綁架罪做出了新的規定,綁架並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殺害被綁架人的,都以綁架罪一罪論處。


但是並無條款規定綁架罪與過失致人重傷,過失致人死亡成立結合犯。在綁架實施過程當中,過失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屬於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處罰,而在綁架既遂之後,又因過失而致人重傷或死亡的,屬於兩個行爲侵犯兩個法益,應當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