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未滿16歲女孩發生性行爲但是雙方都自願夠不夠成犯罪

和未滿16歲女孩發生性行爲但是雙方都自願夠不夠成犯罪
和未滿16歲女孩發生性行爲但是雙方都自願夠不夠成犯罪
1、如果雙方自願的,不構成犯罪。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該少女的年齡和是否自願來決定:與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少女發生性關係,只要該少女完全自願,則不構成強姦,也不觸犯法律,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2、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方發生性關係,則構成強姦罪,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強姦罪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與明知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該幼女是否自願,都構成強姦,應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強姦罪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且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衆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爲,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另根據中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強姦等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違背婦女意志是強姦罪的本質特徵,但是不能把“婦女不能抗拒”作爲構成強姦罪的基本特徵,它只是判斷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的客觀條件之一。由於犯罪分子在實施強姦時所採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觀條件不同,對被害婦女的強制程度也相應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婦女對犯罪行爲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現形式也是不一樣的:有的不顧一切進行劇烈的反抗;有的膽顫心驚地進行掙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顯;有的則瞻前顧後,沒有進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簡單地以被害婦女當時有無反抗表示,作爲認定強姦罪的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通觀全案,具體分析,精心區別。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如果行爲人使用暴力或者脅迫手段強行與生活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仍應以強姦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