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車交強險賠償範圍

特種車交強險賠償範圍
特種車輛交強險賠償範圍
1.從交強險設立的目的看,交強險屬於強制性保險,其立法本意是以該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濟賠償,具有強烈的社會保障性,即車輛購買交強險和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生事故是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責任的法定構成要件。交強險是平等保護所有公衆的利益,同是車輛事故的受害人,如一類可保護受益,另一類排除在外,顯然不符合交強險的立法目的。也對排除在外的受害人不公平。

2.從特種車輛的特殊性分析,案涉車輛爲混凝土泵車,不同於普通的機動車輛,其在道路上行駛時間短、速度慢,發生事故的機率較普通車輛低,混凝土作業是其營業常態,且現實生活中發生事故也多是在作業過程中,如將作業過程中導致他人產生的損失排除在交強險賠償範圍之外,則會導致投保人投保交強險的目的無法實現,這與交強險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是不符的。

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並未特別說明該條例不適用特種車輛在作業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他人損害的情形,同時保險合同中也並未明確約定案涉車輛在作業時導致他人損害不予賠償。

4.保監會2008年12月5日對徐州市九里區人民法院關於《關於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覆函》(保監廳(2008)345號)中明確回覆:“特種車輛交強險賠償範圍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的立法精神,用於起重的特種車輛在進行作業時發生的責任事故,可以參照適用該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