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離婚法

強制離婚法
婚姻法強制離婚手續守則
1、離婚屬於夫妻雙方的權利與自由,可以協議離婚,也可以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離婚與子女】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3、【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婚後所得財產原則均分。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5、【損害賠償】如果對方有導致離婚的法定過錯可以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