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哪些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哪些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哪些
1、個人作爲一般的民事關係主體,有權從事國際經濟活動。
2、包括法人、法人集團、跨國公司等,是國際經濟交往活動中最積極、最活躍,也是數量最多的部分。
3、國際組織。國際組織在國際法和國內法上具有法人資格,有些國際組織的決議、規定、原則、制定的標準合同已成爲國際經濟活動中各國遵守的原則和準則,成爲國際經濟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4、國家是一個特殊的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各種國際、國內的經濟活動,簽訂各種合同、條約和協議,並以國庫的全部資產承擔責任。除了直接從事各種經濟活動之外,國家作爲國際經濟法的主體,還具有其他主體所不具有的特殊職能,即對經濟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職能。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 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維護以聯合國爲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爲基礎的國際秩序,發展同世界各國的友好合作,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