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結婚登記地點

蘇州結婚登記地點
結婚登記的地點規定
登記有以下規定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爲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