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章第五節

刑法第3章第五節
第五節 保管委託人財產

第五十三條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保管協議,妥善保管委託人財產,嚴格履行保管協議。


第五十四條 律師事務所受委託保管委託人財產時,應當將委託人財產與律師事務所的財產、律師個人財產嚴格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