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扶養權

離婚後孩子扶養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爲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爲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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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怎麼要孩子扶養權

(一) 撫養權的變更的前提是在父母雙方離婚的實際情況下,對孩子撫養權依法予以變更。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孩子撫養權如何變更?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協議變更,雙方父母協議變更子女的撫養方式,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應予以變更。二是一方要求變更。在雙方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的,經協商不成,可另行起訴。  (二) 根據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爲,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