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真籤合同

傳真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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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傳真合同要注意什麼

我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同時該法第三十三條又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合同是否生效與合同的成立是兩回事,建議事前要求對方先簽定確認書,同時,就其註冊登記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必要的核實後, 可結合合同的實際內容就合同生效附條件或附期限,再互相傳真簽字蓋章的合同,注意儘量持有合同原始文字。

“合同雙方蓋章傳真生效”的做法有風險,要慎重而行。

發傳真是一種比較快捷、方便的方式,可以快速的傳遞一些檔案材料。有的時候,對於相距比較遠的合同當事人,往往也會採用傳真的方式來簽訂合同,這被稱之爲傳真合同。也有不少人質疑這類合同的效力,但其實《合同法》中也是允許透過這樣的形式來訂立合同的,至於是否有效,還需要結合合同的內容加以判斷,不能因爲簽訂合同的形式,直接認爲該合同有效還是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