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詐騙罪

招搖詐騙罪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招搖撞騙罪 詐騙罪

招搖撞騙罪
(一)與詐騙罪的區別:
1.獲取的利益不同:詐騙罪獲取的是財物,招搖撞騙罪除可騙取財物,還可騙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學就業的機會等。
2.方式不同:本罪只能採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進行,詐騙罪可採取任何方式。

  (二)法條競合: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2011年3月1日《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有欺詐的行爲;(2)被害人陷入了錯誤的認識;(3)被害人基於錯誤的認識對財產作出了處分;(4)犯罪人財產增加;(5)被害人財產減少。
是的,招搖詐騙罪肯定具備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二者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在構成招搖詐騙罪的情況下就不再定詐騙罪,而且招搖詐騙罪有其自己的特點。下面在看一下招搖撞騙罪 詐騙罪兩者之間的區別。
招搖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獲取的利益不同:詐騙罪獲取的是財物,招搖撞騙罪除可騙取財物,還可騙取其他利益,如政治地位、升學就業的機會等。
方式不同:本罪只能採取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方式進行,詐騙罪可採取任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