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公司嗎

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申請人可以是公司嗎

國家鼓勵發明和創造,並且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保護髮明和創造的專利,未經過專利人的允許其他人不得使用專利,專利人同意的除外,而且取得專利也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也不是每個專利都能受到法律保護。在我國,專利分爲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專利工作和統籌協調涉外知識產權事宜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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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人可以變更嗎

首先給您介紹一下專利的申請人和發明人的概念,您可能就明白了!

專利的申請人:是權利人,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申請人應當是民法中規定的“人”,即:自然人 或 法人均可。

專利的發明人:是技術人員,他們是爲專利所記載的技術方案在技術上做出貢獻的人。發明人一定是自然人。

換個通俗易懂的解釋:如果將專利權人(或申請人)比作房子的產權人,則發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子裏面的人,而這可以沒有任何關係。可能這個例子不是很恰當,呵呵。

在專利申請階段、授權階段,均可以修改申請人、發明人。在專利授權公告之後,一般可以稱“申請人”爲“權利人”,或者“專利權人”。二者的變更時間沒有具體限定,並且,二者的變更也是沒有必然聯繫的。

申請人的變更,相當於權利的轉讓,是專利申請或專利權的擁有者的變更。

發明人變更,一般是在申請的時候寫錯了、或者少寫、多寫的情況,後續可以更改、增加或減少,但是任何一種變更,都需要原始申請階段的所有發明人簽字確認。 如果是姓名寫錯了,需要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同一個技術方案在同一天同時提交實用新型申請和發明申請,是中國專利法允許的。但是,當發明專利申請在審查過程中,認爲具有授權前景的時候,是需要放棄同時申請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才能夠授予發明專利權。因此,如果在發明專利審查期間,實用新型的專利權人發生的改變,則會影響到後續發明的授權。換句話說:原來實用新型專利 和 發明專利 都屬於同一個人,那麼,放棄一個新型獲得發明專利權,這個人就能作決定。但是如果新型更換了權利人(申請人),當發明要被授權的時候就會出現問題:例如新型的權利人換成了甲,發明的權利人是乙,當要給乙的專利授權的時候,要求甲方其他的專利權,這似乎……呵呵,所以,一般對於這種同一個技術方案同時申請實用新型和發明的情況,在發明專利的審查沒結束之前,一般不會變更權利人,如果變更也都是同時變更。

最後一個問題:如果當初提交申請的時候,您是採用電子申請終端提交的,則後續權利人變更、發明人變更等等業務也應當採用電子申請終端提交。相反,如果您當初提交申請是採用郵寄的方式(紙質文檔),則後續事務也應當採用郵寄的方式,當然,您也可以先辦理“紙件申請轉換電子申請”業務的申請,當申請審批之後,就可以採用電子形式提交了。

我建議您,對於專利的這種著錄項目變更的業務,最好委託正規的專利代理機構來辦理,這樣能夠保證一次成功。這種業務的代理費都不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