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護關係終止的四大情形

我國監護關係終止的四大情形
我國監護關係終止的四大情形
根據規定在以下幾種情形下,會導致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監護關係終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於2020年5月28日透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