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確權的農民糾紛關於土地確權的農民糾紛辦法:第一解決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解決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第三解決人: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要注意的一件事情是: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