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貸擔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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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商標有效期爲十年,但期滿可以續展,續展次數沒有限制,因而可以永久有效。 《商標法》第二十三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續展註冊經覈准後,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