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保護優先還是本金優先

利息保護優先還是本金優先
利息保護優先還是本金優先
1.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各方具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數額到底如何確定以及債的履行順位(債的清償抵充)問題,往往是實務中的難點問題。
2.浙江省高院出臺了一個《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
3.《意見》第25條第二款規定,債務人除借款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三)借款本金。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4.可見該規定是一個原則性規定,可因債權人的自由選擇而排除適用。此外,透過對條文的研讀可以發現,《意見》的初衷是爲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將實現債權的費用、利息、違約金等都算作在內,至於本金即使不能完全清償,但至少債權存在便仍有日後繼續償還的可能。
5.《意見》對其他情形債權的順位履行或許有意義,但是在非法集資案中收效甚微。因爲債務人如果能夠正常償還本息,根本不可能案發。
6.大量的債務無法償還,逼迫擔保人代爲償還。利益格局嚴重對立衝突,甚至有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情況下,是否還應當按照足額保護債權人權益的思維判定,着實有相當大的探討必要。
7.既然刑事判決已經認定其刑事違法性,借款合同亦應被認定無效,無效的合同在追究賠償責任或者締約過失責任之時,更多的是將各方損失降低至合同締結之前的狀態。如果此時仍然將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利息順位前置於本金,客觀上不具有可行性,實質上也缺乏公平合理性。
8.基本前提是,非法集資不同於普通的民間借貸,非法集資案件中債務人有限的償債能力,決定了《意見》在該特定的法律關係上不具有可操作性。非法集資中通常都是債權人和擔保人爲了獲取高額利息而被捲入其中,造成集資款無法返還的重要原因是利息過高,資金鍊難以維繫。
9.如果民事判決認可此種過高利息,有縱容非法集資之嫌,因爲刑事判決已經否定其行爲的有效性,而民事判決依然認可高額利息的有效性,就會出現實質效果與認可其行爲合法性基本一致的現象。
10.另外也容易使得各債權人之間權責分擔上失衡。因爲非法集資有先有後,貸款在先的債權人大多透過利滾利的方式,獲得了不菲的經濟利益,而爲了維持資金的正常運轉,債務人不得不繼續非法集資,將後續借貸的債權人的資金作爲利息支付給前債權人,利益鏈如此延伸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