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東權益

小股東權益

公司變更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法定程序進行。公司必須首先提交變更報告書,包括變更的目的及變更的具體內容,經股東大會審批、備案,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否則被視爲違法。公司發生分立或合併以後,無論是繼續存在的存續公司,還是合併以後的新設公司,都會發生業務職能的變更,都需要變更公司章程。業務職能變更和公司組織變更是同一變更過程的兩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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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

  維護公司小股東權益的措施:  一、建立公司內部有效的權利制衡機制。  1、進一步強化監事會的權利,並賦予監事會在特殊情況下爲保護公司利益可以採取的應對措施。  2、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公司法》規定,公司修改章程、增減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3、對董事會的經營權加以制約。  二、強化小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提議權。  《公司法》第43條規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三、明確小股東的訴訟權力  1、擴大小股東的可訴範圍  根據《公司法》第111條的規定,小股東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小股東可以作爲原告向法院起訴。  2、規定訴訟時效  《公司法》應就此增加訴訟時效之規定,具體時間以十五天爲宜,因爲公司決議效力的未決狀態影響公司的運作。  3、調查權  當小股東有正當理由懷疑公司存在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爲時,可以請求法院或主管部門調查公司的經營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