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駁回反訴裁定書是否可以上訴
關於你對駁回反訴裁定書是否可以上訴的問題,可以參考如下××××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依職權裁定再審本院生效裁判用)
(××××)×行監字第××號
(寫明原審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院已於××××年××月××日作出(××××)×行×字××號行政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該判決(裁定或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在……(簡要寫明發現途徑)中,本院發現……(簡要寫明發現的原生效裁判存在的可能違法情形)。本案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爲,……(簡要寫明本案應當提起再審的理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覈對無異
書 記 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