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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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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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民事糾紛法院傳票的常識


法律規定是在開庭3日前以傳票的方式通知當事人,被告收到訴狀後可以書面答辯,也可以在法庭上答辯。法院傳票上寫有開庭日期。當今實踐中也有法院審理簡易程序案件也可用電話通知當事人到庭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