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適用對象

減刑適用對象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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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減刑,減刑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減刑是針對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而言,因此,減刑只適用於:

1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說,減刑的對象只有被判處刑種的限制,而沒有犯罪性質和被判刑期的長短的限制;2、在刑罰執行期間,正在執行刑罰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的減刑情節,如果沒有被判處刑罰或者刑罰已執行完畢,減刑就不存在的意義。只有符合上述兩個前提條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適用減刑。減刑,分相對減刑和絕對減刑兩種情形。相對減刑,也叫可以減刑。刑法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二者居其一,即符合相對減刑的條件。絕對減刑也叫應當減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六個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情形的減刑。

具體執行減刑工作時,對以下四個問題應嚴格注意:1、成年犯減刑,此照成年犯相對放寬;2、年和有殘疾(不含自傷自殘)的着重把握確有悔改表現;3、危害國家安全罪、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從嚴掌握;4、釋犯不予減刑,考驗期也不能縮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