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後擇日宣判要多長時間

開庭後擇日宣判要多長時間
開庭後擇日宣判要多長時間
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由主辦法官酌情安排,只要不超過法定期間就符合規定。如果案件不復雜,無需上法院審判委員會,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應在庭後五個工作日內合議,合議後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判決。應該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宣判,但有時會分別宣判和送達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3個月,普通程序6個月。超過6個月需要延期的,承辦法官需書面報告,院長簽字才能延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