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49條的解釋
行政訴訟法》第40條
《行政訴訟法》第40條可參考如下:

法條內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釋義:本條是對延長起訴期間的規定。依照本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法律規定的起訴期間,是否准許延長,由法院決定。因此,本條可以看成是在法定起訴期間之外的一種補救措施,目的是爲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這裏所說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例如,地震、水災、蟲災、自然火災等自然現象產生的或者因戰爭或者其他類似的軍事行動等社會現象而產生的情況。“其他正當理由”包括範圍較寬,例如因交通斷絕、生病以及未成年人因其法定代理人未確定不能起訴等。其理由是否“正當”由法院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