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禁養區拆遷有補償嗎
依據我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的規定,因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等情形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