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是什麼
1、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2、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爲。城市規劃區內除國有土地外,還有集體所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經依法徵用轉爲國有土地後,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3、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用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根據土地管理的有關法規,商業、旅遊、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採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採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採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協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否則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予以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果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轉讓房地產必須做到,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要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以合法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爲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經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