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追溯力

婚姻法追溯力
新婚姻法如何維護女方權力

(1)對男方離婚權的限制性規定同時也加強了對婦女特殊時期的保護,依據該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在一定時期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有助於保護婦女和嬰幼兒的身心健康。此外,女方提出離婚或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一例外規定也是爲了更好地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2)現行《婚姻法》設立了離婚補償制度。我國《婚姻法》新增加了離婚補償制度,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請求補償。本條款的規定,既是公平原則的體現,也是對婦女的保護。


(3)財產保護兼顧公平,在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上,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依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於歷史的原因,男女的經濟地位還存在實際的差別,女方的經濟地位一般低於男子,所以法律規定了照顧女方的原則。此外,《婚姻法》還增加了一條,即離婚時,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這一條款主要體現了我國法律對農村婦女利益的重視。


(4)沿用經濟幫助制度。現行《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與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存在一定差異,離婚時接受幫助的多爲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