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先於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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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諮詢一下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解釋
您好,關於您提出的婚姻法關於房產的解釋的問題,

1、只要沒做公證,就算給了承諾,一方也沒辦法擁有另一方的房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2、父母給買的房子,另一方無權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