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怎麼判處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怎麼判處
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怎麼判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