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解散債務怎麼結算

合夥企業解散債務怎麼結算
合夥企業解散債務怎麼結算
一、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

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三、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四、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