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詐騙案的規定

新刑法對詐騙案的規定
詐騙案件量刑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已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爲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


詐騙罪量刑標準之加重處罰情形:


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詐騙罪量刑標準: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爲,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至10萬元以上的,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任何人都不得透過詐騙手段獲得經濟收入,否則一旦詐騙的數額比較大,此時是有可能會被認定爲是經濟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人在生活中發現自己的財產,受到了他人實施電信詐騙等手段的侵害之後,是可以向當地的公安機關舉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