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如何賠償啊?
您好!關於“交通事故造成兒童死亡的,如何賠償?”的回覆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交通事故造成造成死亡的,賠償的項目和標準如下:
一、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十七條)
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
二、喪葬費(第二十七條)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死亡賠償金(第二十九條)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四、被扶養人生活費(第二十八條)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爲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五、精神損害撫慰金(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六、其他費用(第十七條第三款)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