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離婚案件中,私家偵探可以調查到的東西嗎

律師,離婚案件中,私家偵探可以調查到的東西嗎
律師,離婚案件中,私家偵探可以調查到的東西嗎
在我國大陸地區,私家偵探還不是合法的職業,以調查對方行蹤,財務資訊,出軌外遇爲業務範圍的調查公司,也不是合法的商業機構。所以,透過這些渠道獲得的證據,在訴訟的時候,會因爲證據的來源不合法,而不能作爲有效的證據使用。
但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通常不會向如實陳述證據的取得方式,只是說自己跟蹤獲取的,或者在什麼地方意外發現的,導致沒有證據來排除證據的合法性。而開庭的時候,對方還通常以侵犯其隱私權爲由主張證據無效,由於行爲本身不具有正不性和合法性,所以,這種抗辯也無法獲得支援。
這裏要提醒大家的是,因爲私家偵探、調查公司,他們的業務沒有在國家機關依法註冊備案,所以,一旦上當受騙,很難維權。
法律上的事,還要建議大家先諮詢一下律師,事半功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