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債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欺詐發行債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欺詐發行債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爲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透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僞造虛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