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送達應訴時間

民事訴訟送達應訴時間
涉外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的時間?
(七)公告送達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明確規定透過公約、外交、訴訟代理人、代表機構或者郵寄等途徑不能送達的,應當進行公告送達。但是,對於透過其他途徑送達長期沒有迴音的,有關法院根據案件的有關情況能夠合理地推斷已經不能送達的,應當即行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透過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體進行。自公告之日起滿6個月的,即視爲送達。根據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307條規定,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經公告方式送達起訴狀或者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人民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注意,海牙送達公約並不排除締約國採用其他有效途徑送達訴訟文書。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幾種送達方式,除公告送達外,其他幾種方式不分先後次序,只要不與公約相沖突,人民法院可以使用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途徑送達。只有公約與我國法律相沖突的,才優先適用公約的規定。